使用条款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Hello Apolo Co., Ltd.(株式会社 헬로우아폴로,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网络商城 PLAYINTHEBOX(以下简称“商城”)所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在使用方面,网络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 对于利用 PC 通信、无线等的电子商务,在不违反其性质的范围内同样准用本条款。

第 2 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财货或服务(以下简称“财货等”)而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置的可进行财货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亦指运营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接入商城并依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进行会员注册、可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 3 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① 商城应将本条款内容、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所所在地地址(含可处理消费者投诉之处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刊载于商城初始服务画面(首页),以便用户便于知悉。但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画面供用户查看。
② 商城应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就条款中所定的购买撤回、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通过单独的链接画面或弹出画面等提供给用户,以便用户理解并取得用户确认。
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约款规制法》《电子文书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访问销售等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④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修订事由,连同现行条款在适用日前 7 日起至适用日前一日,刊载于商城初始画面予以公告。但如系对用户不利地变更条款内容,应至少提前 30 日设置预告期予以公告。
⑤ 商城修订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其适用日之后订立的合同,对此前已订立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已订立合同的用户在第 ③ 项的公告期内向商城发送希望适用修订条款的意思并取得商城同意的,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约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 4 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商城开展以下业务:
1. 提供财货或服务的信息及订立购买合同
2. 配送已订立购买合同的财货或服务
3. 商城规定的其他业务
② 商城在财货或服务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形下,可变更今后订立的合同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的内容。此时,应明示变更后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原内容刊载处予以公告。
③ 商城因财货等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事由,变更与用户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可送达的地址。
④ 前项情形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所受的损害。但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 5 条(服务的中断)
① 商城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临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② 商城应就因第 ① 项事由临时中断服务提供而使用户或第三方所受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③ 因经营项目转换、放弃经营、企业间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以第 8 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按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补偿。但商城未告知补偿标准等的,应将用户的里程或积分等,以相当于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 2 章 会员注册及合同

第 6 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按商城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作出同意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即为申请会员注册。
② 商城对依第 ① 项申请注册的用户,除属于下列情形外,均予注册为会员:
1. 申请人曾依本条款第 7 条第 ③ 项丧失会员资格的;但自该丧失之日起已满 3 年并取得商城重新注册许可的除外。
2. 注册内容有虚假、遗漏或错记的
3. 其他注册为会员将对商城技术造成显著障碍的
③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点为商城的承诺到达会员之时。
④ 会员在注册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相当期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告知商城。

第 7 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出,商城应立即办理退出。
② 会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限制及暂停其会员资格:
1. 申请注册时登记虚假内容的
2. 未按期支付利用商城购买的财货等价款及其他因使用商城而负担的债务的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
4. 利用商城从事法令或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
③ 商城限制、暂停会员资格后,相同行为重复 2 次以上,或 30 日内未纠正其事由的,商城可使其丧失会员资格。
④ 商城使会员丧失资格的,应注销会员注册。此时应通知会员,并在注销前设定至少 30 日以上的期间给予申辩机会。

第 8 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商城向会员通知时,可发送至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② 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商城可在商城公告栏刊载 1 周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个别通知。

第 3 章 购买合同及结算

第 9 条(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① 商城用户在商城以下列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应将下列各内容易于知悉地提供:
1. 财货等的检索及选择
2. 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的输入
3. 对条款内容、撤回权受限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4.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 3 项事项的表示(如鼠标点击)
5. 财货等的购买申请及对此的确认,或对商城确认的同意
6. 结算方式的选择
② 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的,应将 1.接收个人信息者,2.接收者的利用目的,3.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4.接收者的保有及利用期间告知购买者并取得同意。
③ 商城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个人信息的,应将 1.受托人,2.受托业务内容告知购买者并取得同意。但为履行服务提供相关合同所必需且与增进购买者便利相关的,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方法通过隐私政策告知,从而无需经过同意程序。

第 10 条(合同的成立)
① 商城对第 9 条的购买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不予承诺。但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应告知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合同。
1.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或错记的
2.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货及服务的
3. 其他承诺购买申请将对商城技术造成显著障碍的
② 商城的承诺以第 12 条第 ① 项的收讫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之时,视为合同成立。
③ 商城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可否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 11 条(支付方式)
在商城购买的财货或服务的价款支付方式,可采用下列各项中可用的方式。但商城不得就用户的支付方式,以任何名目对财货等价款额外收取手续费。
1. 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支付
3. 在线无折存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货时付款
6. 里程等商城给付的积分支付
7. 与商城签约或经商城认可的礼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等
※ 商城为结算代行服务,使用 Toss Payments(株)、(株)PayLetter 等电子结算代行企业(PG 公司)及 PayPal(贝宝)。

第 12 条(收讫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① 商城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向用户发出收讫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讫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及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配送前如有用户请求,应立即依请求处理。但已支付价款的,依第 15 条关于撤回等的规定。

第 13 条(财货等的供给)
① 除与用户就供给时期另有约定外,商城应采取定制、包装等必要措施,使财货等能自用户申请之日起 7 日内配送。但商城已收取财货等价款全部或一部的,应自收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确认供给程序及进展。
② 商城应就用户购买的财货明示配送手段、各手段的配送费用负担者、各手段的配送期间等。如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间,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害。但证明无故意、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 14 条(退款)
商城因缺货等事由无法交付或提供用户申请购买的财货等时,应立即将该事由通知用户,事先收取价款的,自收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措施。

第 4 章 购买撤回及退款

第 15 条(购买撤回等)
① 与商城订立财货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自收到《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 13 条第 2 项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之日(如供给晚于收到书面之时,则为供给或开始供给之日)起 7 日内撤回购买。但该法对撤回另有规定的,依该法规定。
② 用户收到财货等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货及换货:
1. 因用户应负责的事由致财货等灭失或毁损的(但为确认内容而毁损包装等的,可撤回购买)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致财货等价值显著减少的
3. 因时间经过致价值显著减少至难以再销售程度的
4. 对于可由相同性能财货等复制的情形,毁损其原本财货等包装的
③ 在第 ② 项第 2 至 4 目情形下,如商城事先未在消费者易于知悉处明示撤回等受限事实,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的,用户的撤回等不受限制。
④ 不论第 ① 项及第 ② 项规定,财货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地履行的,可自收到该财货等之日起 3 个月内、自知道或可知道该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撤回等。

第 16 条(购买撤回等的效果)
① 商城收到用户退回的财货等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价款。此时商城迟延退款的,应就迟延期间按《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 21 条之 2 规定的迟延利率计算的迟延利息予以支付。
② 退还价款时,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财货等价款的,商城应立即请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经营者停止或取消对该价款的请求。
③ 撤回等情形下,退回所供给财货等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商城不得以撤回等为由向用户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因财货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地履行而撤回等的,退回所需费用由商城负担。
④ 用户在接收财货等时负担了寄送费的,商城应就撤回时由谁负担该费用,以用户易于知悉的方式明确标示。

第 5 章 其他

第 17 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在提供服务所需范围内收集最少限度的个人信息。
② 商城不在会员注册时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为履行相关法令上的义务,在购买合同之前需进行本人确认而收集最少限度特定个人信息的,不在此限。
③ 商城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向该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取得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将所收集个人信息用于目的外用途,发生新的利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在利用·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目的并取得同意。但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商城依第 ② 项及第 ③ 项须取得用户同意时,应预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及利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内容)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7 条规定的事项,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所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商城负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用户要求更正错误的,商城在更正前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者限制至最少,并对因用户个人信息(含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遗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致用户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⑧ 商城或自其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时,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第 18 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令及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依本条款持续、稳定地竭力提供财货·服务。
②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含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使用户能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
③ 商城就商品或服务从事《标示·广告公正化法》第 3 条所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致用户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发送用户不希望的营利目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 19 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商城刊载的信息
4. 发送或刊载商城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侵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公开或刊载淫秽、暴力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信息的行为

第 20 条(著作权的归属及利用限制)
① 商城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
② 用户不得将通过使用商城所获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未经商城事先许可以复制、传送、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使第三方利用。
③ 商城依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 21 条(纠纷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对其损害进行补偿处理,设置·运营损害补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事项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的,立即将事由及处理日程通知用户。
③ 就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的,可服从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 22 条(管辖及准据法)
① 就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以起诉时用户的住所为准,无住所的,由管辖其居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住所或居所不明,或为外国居住者的,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


附则

本条款自 2026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 经营者信息
商号:Hello Apolo Co., Ltd.(株式会社 헬로우아폴로)
商城:PLAYINTHEBOX · playinthebox.co.kr
代表人:Jin Ju-young(진주영)
营业执照号码:811-87-01448
法人登记号码:110111-7233862
营业场所所在地: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江南大路 97 街 46 号 2 层(蚕院洞,The Square)
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2024-首尔瑞草-2500
代表电话:010-5137-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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