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條款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 Hello Apolo Co., Ltd.(株式會社헬로우아폴로,以下簡稱「公司」)營運的網際網路網路商城 PLAYINTHEBOX(以下簡稱「商城」)所提供的網際網路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服務」)在使用方面,網路商城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 對於利用 PC 通訊、無線等的電子商務,於不違反其性質的範圍內同樣準用本條款。

第 2 條(定義)
① 「商城」係指公司為向使用者提供財貨或服務(以下簡稱「財貨等」)而利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設置之可進行財貨等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同時亦指營運該網路商城之經營者。
② 「使用者」係指連結商城並依本條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務之會員及非會員。
③ 「會員」係指於商城進行會員註冊、可持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務之人。
④ 「非會員」係指未註冊會員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務之人。

第 3 條(條款之明示、說明及修訂)
① 商城應將本條款內容、商號及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所在地地址(含可處理消費者申訴處之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登記號碼、通信銷售業申報號碼、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等,刊載於商城初始服務畫面(首頁),以便使用者易於知悉。但條款內容得透過連結畫面供使用者檢視。
② 商城應於使用者同意條款之前,就條款所定之購買撤回、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透過另設之連結畫面或彈出畫面等提供予使用者,以利使用者理解並取得使用者確認。
③ 商城得於不違反《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約款規制法》《電子文書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章法》《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法》《訪問銷售等法》《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律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④ 商城修訂條款時,應明示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連同現行條款於適用日前 7 日起至適用日前一日,刊載於商城初始畫面予以公告。但若係對使用者不利地變更條款內容,應至少提前 30 日設置預告期予以公告。
⑤ 商城修訂條款時,修訂後之條款僅適用於其適用日之後成立之契約,對此前已成立之契約仍適用修訂前之條款。但已成立契約之使用者於第 ④ 項公告期內向商城傳送希望適用修訂條款之意思並取得商城同意者,適用修訂後之條款。
⑥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本條款之解釋,依《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約款規制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指南》及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

第 4 條(服務之提供及變更)
① 商城辦理下列業務:
1. 提供財貨或服務之資訊及成立購買契約
2. 配送已成立購買契約之財貨或服務
3. 商城所定之其他業務
② 商城於財貨或服務缺貨或技術規格變更等情形,得變更今後成立之契約所提供之財貨或服務內容。此時,應明示變更後之內容及提供日期,並立即於原內容刊載處予以公告。
③ 商城因財貨等缺貨或技術規格變更等事由,變更與使用者約定提供之服務內容時,應立即通知使用者可送達之地址。
④ 前項情形,商城應賠償使用者因此所受之損害。但商城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服務之中斷)
① 商城於發生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之維護檢修、更換及故障、通訊中斷等事由時,得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
② 商城應就因第 ① 項事由暫時中斷服務提供而使使用者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予以賠償。但商城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③ 因經營項目轉換、放棄經營、企業間合併等原因無法提供服務時,商城應以第 8 條所定方法通知使用者,並依商城最初提出之條件向消費者補償。但商城未告知補償標準等者,應將使用者之哩程或點數等,以相當於商城通用貨幣價值之實物或現金支付予使用者。

第 2 章 會員註冊及契約

第 6 條(會員註冊)
① 使用者依商城所定之註冊格式填寫會員資訊後,作出同意本條款之意思表示,即為申請會員註冊。
② 商城對依第 ① 項申請註冊之使用者,除屬於下列情形外,均予註冊為會員:
1. 申請人曾依本條款第 7 條第 ③ 項喪失會員資格者;但自該喪失之日起已滿 3 年取得商城重新註冊許可者除外。
2. 註冊內容有虛偽、遺漏或誤記者
3. 其他註冊為會員將對商城技術造成顯著障礙者
③ 會員註冊契約之成立時點為商城之承諾到達會員之時。
④ 會員於註冊時登記之事項發生變更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透過修改會員資訊等方式告知商城。

第 7 條(會員退出及資格喪失等)
① 會員得隨時向商城申請退出,商城應立即辦理退出。
② 會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商城得限制及暫停其會員資格:
1. 申請註冊時登記虛偽內容者
2. 未依期支付利用商城購買之財貨等價款及其他因使用商城而負擔之債務者
3. 妨礙他人使用商城或盜用其資訊等威脅電子商務秩序者
4. 利用商城從事法令或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者
③ 商城限制、暫停會員資格後,相同行為重複 2 次以上,或 30 日內未矯正其事由者,商城得使其喪失會員資格。
④ 商城使會員喪失資格者,應註銷會員註冊。此時應通知會員,並於註銷前設定至少 30 日以上之期間給予申辯機會。

第 8 條(對會員之通知)
① 商城向會員通知時,得發送至會員與商城事先約定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
② 對不特定多數會員之通知,商城得於商城公告欄刊載 1 週以上以代替個別通知。但對會員本人交易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進行個別通知。

第 3 章 購買契約及結算

第 9 條(購買申請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等)
① 商城使用者於商城以下列或類似方法申請購買,商城於使用者申請購買時應將下列各內容易於知悉地提供:
1. 財貨等之檢索及選擇
2. 收件人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行動電話號碼)等之輸入
3. 對條款內容、撤回權受限之服務、配送費/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相關內容之確認
4. 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上述第 3 項事項之表示(如滑鼠點擊)
5. 財貨等之購買申請及對此之確認,或對商城確認之同意
6. 結算方式之選擇
② 商城須向第三人提供購買者個人資料者,應將 1.接收個人資料者,2.接收者之利用目的,3.提供之個人資料項目,4.接收者之保有及利用期間告知購買者並取得同意。
③ 商城委託第三人處理購買者個人資料者,應將 1.受託人,2.受託業務內容告知購買者並取得同意。但為履行服務提供相關契約所必需且與增進購買者便利相關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方法透過隱私權政策告知,從而無須經過同意程序。

第 10 條(契約之成立)
① 商城對第 9 條之購買申請,屬於下列情形者得不予承諾。但與未成年人成立契約時,應告知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契約。
1. 申請內容有虛偽、遺漏或誤記者
2. 未成年人購買菸品、酒類等《青少年保護法》所禁止之財貨及服務者
3. 其他承諾購買申請將對商城技術造成顯著障礙者
② 商城之承諾以第 12 條第 ① 項之收訖確認通知形式到達使用者之時,視為契約成立。
③ 商城承諾之意思表示,應包含對使用者購買申請之確認及可否銷售、購買申請之更正取消等相關資訊。

第 11 條(付款方式)
於商城購買之財貨或服務之價款付款方式,得採用下列各項中可用之方式。但商城不得就使用者之付款方式,以任何名目對財貨等價款額外收取手續費。
1. 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郵件銀行等各種轉帳
2. 預付卡、簽帳金融卡、信用卡等各種卡片付款
3. 線上無摺存款
4. 電子貨幣付款
5. 收貨時付款
6. 哩程等商城給付之點數付款
7. 與商城簽約或經商城認可之禮券付款
8. 其他電子付款方式等
※ 商城為結算代行服務,使用 Toss Payments(株)、(株)PayLetter 等電子結算代行企業(PG 公司)及 PayPal(貝寶)。

第 12 條(收訖確認通知·購買申請之變更及取消)
① 商城於使用者提出購買申請時,向使用者發出收訖確認通知。
② 收到收訖確認通知之使用者,如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得於收到通知後立即請求變更及取消購買申請,商城於配送前如有使用者請求,應立即依請求處理。但已支付價款者,依第 15 條關於撤回等之規定。

第 13 條(財貨等之供給)
① 除與使用者就供給時期另有約定外,商城應採取訂製、包裝等必要措施,使財貨等能自使用者申請之日起 7 日內配送。但商城已收取財貨等價款全部或一部者,應自收取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採取措施。此時商城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使用者能確認供給程序及進展。
② 商城應就使用者購買之財貨明示配送手段、各手段之配送費用負擔者、各手段之配送期間等。如商城逾越約定配送期間,應賠償因此致使用者所受之損害。但證明無故意、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退款)
商城因缺貨等事由無法交付或提供使用者申請購買之財貨等時,應立即將該事由通知使用者,事先收取價款者,自收取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退款或採取退款所需措施。

第 4 章 購買撤回及退款

第 15 條(購買撤回等)
① 與商城成立財貨等購買契約之使用者,得自收到《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契約內容書面之日(如供給晚於收到書面之時,則為受供給或開始供給之日)起 7 日內撤回購買。但該法對撤回另有規定者,依該法規定。
② 使用者收到財貨等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退貨及換貨:
1. 因使用者應負責之事由致財貨等滅失或毀損者(但為確認內容而毀損包裝等者,得撤回購買)
2. 因使用者使用或部分消費致財貨等價值顯著減少者
3. 因時間經過致價值顯著減少至難以再銷售程度者
4. 對於可由相同性能財貨等複製之情形,毀損其原本財貨等包裝者
③ 第 ② 項第 2 至 4 目情形,如商城事先未於消費者易於知悉處明示撤回等受限事實,或未採取提供試用商品等措施者,使用者之撤回等不受限制。
④ 使用者不論第 ① 項及第 ② 項規定,財貨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契約內容不符地履行者,得自收到該財貨等之日起 3 個月內、自知道或可知道該事實之日起 30 日內撤回等。

第 16 條(購買撤回等之效果)
① 商城收到使用者退回之財貨等後,應於 3 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之價款。此時商城遲延退款者,應就遲延期間按《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令》第 21 條之 2 所定遲延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予以支付。
② 退還價款時,使用者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付款方式支付財貨等價款者,商城應立即請求提供該付款方式之經營者停止或取消對該價款之請求。
③ 撤回等情形,退回所供給財貨等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商城不得以撤回等為由向使用者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但因財貨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契約內容不符地履行而撤回等者,退回所需費用由商城負擔。
④ 使用者於接收財貨等時負擔寄送費者,商城應就撤回時由何人負擔該費用,以使用者易於知悉之方式明確標示。

第 5 章 其他

第 17 條(個人資料保護)
① 商城收集使用者個人資料時,於提供服務所需範圍內收集最少限度之個人資料。
② 商城不於會員註冊時預先收集履行購買契約所需之資訊。但為履行相關法令上之義務,於購買契約之前需進行本人確認而收集最少限度特定個人資料者,不在此限。
③ 商城收集、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時,向該使用者告知其目的並取得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將所收集個人資料用於目的外用途,發生新利用目的或向第三人提供時,於利用·提供階段向該使用者告知目的並取得同意。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
⑤ 商城依第 ② 項及第 ③ 項須取得使用者同意時,應預先明示或告知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之身分(所屬、姓名及電話號碼、其他聯絡方式)、資料之收集及利用目的、向第三人提供資料之相關事項(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資料內容)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所定事項,使用者得隨時撤回該同意。
⑥ 使用者得隨時要求查閱及更正商城所持有之本人個人資料,商城負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之義務。使用者要求更正錯誤者,商城於更正前不使用該個人資料。
⑦ 商城為保護個人資料,應將處理使用者個人資料者限制至最少,並對因使用者個人資料(含信用卡、銀行帳戶等)之遺失、遭竊、外洩、未經同意向第三人提供、竄改等致使用者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⑧ 商城或自其接收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於達成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時,立即銷毀該個人資料。

第 18 條(商城之義務)
① 商城不得從事法令及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並應依本條款持續、穩定地竭力提供財貨·服務。
② 商城應具備保護使用者個人資料(含信用資訊)之安全系統,使使用者能安全使用網際網路服務。
③ 商城就商品或服務從事《標示·廣告公正化法》第 3 條所定之不當標示·廣告行為致使用者損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④ 商城不發送使用者不希望之營利目的廣告性電子郵件。

第 19 條(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申請或變更時登記虛偽內容
2. 盜用他人資訊
3. 變更商城刊載之資訊
4. 發送或刊載商城所定資訊以外之資訊(電腦程式等)
5. 侵害商城或其他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6. 損害商城或其他第三人名譽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7. 於商城公開或刊載猥褻、暴力訊息、影像、聲音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資訊之行為

第 20 條(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限制)
① 商城製作之著作物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商城。
② 使用者不得將透過使用商城所獲資訊中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商城之資訊,未經商城事先許可以複製、傳送、出版、散布、播送或其他方法用於營利目的,或使第三人利用。
③ 商城依約定使用歸屬於使用者之著作權時,應通知該使用者。

第 21 條(爭議解決)
① 商城為反映使用者提出之正當意見或申訴並對其損害進行補償處理,設置·營運損害補償處理機構。
② 商城優先處理使用者提交之申訴事項及意見。但難以迅速處理者,立即將事由及處理日程通知使用者。
③ 就商城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使用者提出損害救濟申請者,得服從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委託之爭議調解機構之調解。

第 22 條(管轄及準據法)
① 就商城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之訴訟,以起訴時使用者之住所為準,無住所者,由管轄其居所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但起訴時使用者住所或居所不明,或為外國居住者者,向《民事訴訟法》所定管轄法院提起。
② 商城與使用者間提起之電子商務訴訟適用韓國法。


附則

本條款自 2026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 經營者資訊
商號:Hello Apolo Co., Ltd.(株式會社헬로우아폴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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